吕良彪|艺术品价值实现的合法与非法路径
在国际版权交易中心限量艺术品发行仪式上的致辞
【世界名画真人秀】
“国民之魂,文以化之;国家之神,文以铸之。”——文化产业,包括艺术品作为文明传承载体的流通交易,较之其他产业而言更需要法律规制与保护。
第一,交易是艺术品商业价值发现与实现的基本路径
如彭中天先生所言:文化价值很特殊,既不以成本也不以劳动计价,而是依购买者的心理计价。这种价格需要经过反复交易来检验与体现价值。笔者认为:交易发现价值,交易修正价值,交易实现价值。则这种交易理当在公开的平台上,在公正的规则下,由购买人公平的进行真实意思表达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广泛且反复交易是发现文化价值规律、建立文化价值体系的不二法门,也是我们作为为买卖双方及中介服务提供平台的独立第四方的使命和责任。
第二,规则创新是艺术品商业价值多元化的基本路径
“法律是公众间契约,契约乃私人间法律;法律是批发之契约,契约乃零售之法律。”(笔者语)通过法律或契约(包括交易所交易规则)以明确而权威的方式约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反复交易的游戏规则,就可以搭建各种交易平台,以此凝聚社会资源,通过交易实现艺术品商业价值。除此之外,通过规则的创新我们还可以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商业模式创造出新的社会财富,典型者如:
其一,艺术资产证券化
艺术品单体可独立成为高价值资产,亦可以组合成资产包(例如十幅齐白石的画),相关资产可作证券化处理。而经证券化的资产,则可以在资本金融市场上多有作为。
其二,艺术资产可否份额化
艺术品单体知识产权可否分割?我国法律制度尚有障碍,日本法律制度则似有此空间。艺术品单体或组合体的产权可否份额化?这也是个值得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其三,艺术资产交易可否多元化。
例如,可否进行前述证券化、份额化的合法交易?等等。
当然,艺术品价值的多元化其实也还有着很多合法或非法途径,例如对官员的所谓“雅贿”或是商业上的瞒天过海乃至欺诈与洗钱:1)最简单者系向官员以艺术品直接行贿;2)将真品以赝品价格低价“合法”转让给受贿人;3)高价甚至天价买入受贿者的或真或假的收藏品;4)对有艺术特长的受贿对象提升其专业职称、行业地位、市场影响力使其作品定价提升。也包括5)将某件艺术品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炒出天价,再以其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贷款或其他商业目的;6)以此方式进行跨国资产转移;甚至7)进行洗钱犯罪(欢迎补充)......说这些绝非教唆犯罪,而是讲我们要洞悉艺术品交易的各种形态,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第三,公共规则的科学与权威与参与者的诚信是文化艺术品交易的基础
法律首先是帮助企业创造财富,而非有了麻烦以后才有的东西。正是我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出的这一整套规则,构成了我们的交易平台,然后大家可以进行反复交易进而创造社会财富与价值。
其次,法律是放大社会资源的杠杆。无论VC、PE还是IPO、杠杆收购、期权交易,都是以小钱赚大钱,说到底就是因为规则的杠杆力量。前述提及资产证券化、金融化、份额化的创新,其实也正合此意。
国家之核在创新、创新之核在文化、文化之核在产权、产权之核在定价、定价之核在交易、交易之核在信用。今天的主题是“新方向、新模式、新起点”,于我的角度则解读为“规则、操守与价值”。要有好的规则,要有遵守规则的操守,要有提升客户品质的理念。就此,我有三点愿景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一,让法治成为我们的信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让我们权利安全、交易安全;交易规则的科学明确让我们对未来充满明确预期与信心。
第二,让诚信成为我们的本能:诚信使我们对交易对象足以信赖,使我们可以遵循商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做好限量艺术品交易。
第三,让艺术提升我们的品味:文以化之,实现文化的经济价值只是方式或手段而不是我们的目标,我们的根本目标在于提升我们人生的品质与品味。
战略合作伙伴签约仪式
笔者曾有幸担任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流中心法律顾问,且与梅建平、程晓明、熊澄宇、马保平、金维虹、潘跃新等诸先生一起被聘为交易制度指导监督委员会委员。重新整理此文,向长期致力于中国艺术品产权交易建立与革新的彭中天、殷秩松及已故杨淦先生致敬。——阿呆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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